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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陈女士表示,她与丈夫婚后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使用的是女方家庭的名额,且房屋仅登记在女方名下。该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现在,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打算离婚。陈女士来电咨询,询问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这套经济适用房,以及如何分割。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对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本案中的经济适用房,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归属,而是会等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通过诉讼来解决分割问题。

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在本案中,如果陈女士与丈夫能够自愿离婚,他们可以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的分割方式。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离婚,且在起诉离婚时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由于该经济适用房虽然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然而,由于目前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所以需要等待其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通过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在此之前,陈女士可以先与丈夫离婚,待经济适用房符合分割条件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并且该房产在离婚时确实无法立即进行分割,那么双方可以选择先起诉离婚,之后再单独处理房产分割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离婚判决生效,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其管辖法院将根据财产的性质来确定,而不一定就是离婚诉讼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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