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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邻居将住宅改成民宿,受到影响后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2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王女士致电咨询,她与蔡某是同一小区、同一栋楼上下层的邻居,原本相处和睦,但因蔡某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而产生了矛盾。蔡某将自己原本登记为住宅的房屋改造成了八间带有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并对外出租经营民宿。虽然这一“住改商”行为为蔡某带来了经济上的收益,但频繁出入的租客却对王女士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干扰。王女士询问,面对楼下邻居将住宅擅自改为民宿的情况,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若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管理规约外,还必须征得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在本案中,蔡某未经同意擅自将住宅用于商业经营,王女士作为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业主,完全有权提出异议。

王女士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立即停止在住宅内进行的经营活动,并恢复住宅的原有用途。这样,王女士的生活将有望回归正常,不再受到民宿经营带来的干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案例提示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自己的房产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不能以侵害相邻业主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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