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咨询,半年前其与丈夫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购买学区房,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了婚,对共同财产也做了分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夫妻双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想到,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两人互生怨怼,“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朱女士问,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不是儿戏,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无论结婚还是离婚,一纸文书意味着人身、财产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随即解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超过一年,又不存在漏分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提示
“假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一方在诉讼中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原来的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故而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原则上是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协议效力应当满足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