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来电咨询称其今年73岁了,是失独家庭,独生子多年前因病去世,独子未婚无子女。汪女士的老伴去年也过世了,目前汪女士的近亲属只有两个妹妹家了。两个妹妹平时和汪女士关系都还不错,也都会关心照顾她,但毕竟妹妹也年纪不小了。小妹妹的女儿平常跟随其母亲一起探望照顾汪女士比较多,上个月汪女士发烧肺炎住院,基本上都是靠这个外甥女照顾的,外甥女也向汪女士表态,不用担心养老问题,她会照顾汪女士的,汪女士也感到非常高兴。汪女士最近了解到,如果自己突然发病神志不清了,近亲属是不能直接去银行取她的存款的,是需要一定手续的,汪女士有点担心,万一自己倒下了,发病了,那外甥女是否可以直接管理自己的健康和财产呢,是否要办些手续呢?
平台律师告诉汪女士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汪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目前汪女士和外甥女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即汪女士和外甥女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将来如果汪女士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外甥女担任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是法律赋予汪女士的权利,将来若发生相应情况,那么外甥女作为汪女士的监护人代理其实施民事行为,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成年人可以在自身有行为能力的时候来选择将来自己的监护人,与意向人选协商后,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即可。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失独家庭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其法律需求和一般的家庭不一样,意定监护可能会为失独家庭的老人将来的晚年生活提供多一重选择和保障,让其将自己的晚年交付给信任的人,让自己真正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