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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制作成搞笑表情包,是否侵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1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刘先生来电咨询,称有同事故意挑衅并激怒他,随后拍摄了他扭曲的表情和头像,用这些照片制作了搞笑表情包,并在一个有几百人的聊天群里传播。刘先生感觉自己的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询问律师这是否构成侵权。

平台律师向刘先生解释,根据相关法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若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且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特别地,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在本案中,刘先生的同事故意激怒他,并以此为契机拍摄了他的丑化表情和头像,进而制作成搞笑表情包在聊天群中传播。这一行为未经刘先生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和公开了他的肖像,明显侵犯了刘先生的肖像权。因此,刘先生有权要求该同事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此行为还给刘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他还可以选择要求同事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开玩笑应适度,以免触碰法律红线。以本案为例,刘先生的同事可能只是出于玩笑心态,对刘先生进行了不当行为。然而,由于其行为性质恶劣,已对刘先生构成侵权。在此情况下,受侵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同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尊重他人的权利与尊严,避免以开玩笑为名,行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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