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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过世了,但我依然给婆婆养老送终,我能要求继承婆婆的遗产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程女士来电咨询称其与丈夫从学生时代就相知相恋后来结婚,感情非常好,彼此也将对方父母当成自己父母来对待。丈夫的父亲早逝,程女士的婆婆独自把程女士丈夫抚养长大,吃尽了苦头非常不容易,因此程女士对婆婆也是非常敬重的。程女士的丈夫在婚后2年多的时候突发疾病离世,程女士非常悲痛,但也暗下决心要把婆婆当成自己妈妈一样对待尽到赡养义务。此后,婆婆的日常生活都有程女士照顾,婆婆的另一个儿子,即程女士的小叔子因出国留学后定居国外,无法尽到照顾婆婆的义务,因此小叔子对于程女士的付出也是非常肯定并且感激的。今年3月,婆婆因久病不治撒手人寰,生前也没有来得及留下遗嘱,因此婆婆的遗产虽然程女士能够知晓但无法直接处理。程女士的小叔子也感激程女士的付出,希望程女士能继承遗产,但程女士和小叔子都不知道该如何办理手续,且不知道程女士继承婆婆遗产是否有法律依据,故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告诉程女士依据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是权利主张继承婆婆的遗产的。结合程女士的婆婆的实际情况,小叔子身在国外,根本无法对婆婆进行照顾,婆婆久病床前都是程女士照顾,因此程女士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婆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规定,程女士有权依法主张继承婆婆的遗产。另外,程女士的小叔子并不反对程女士继承婆婆遗产,故若均无争议的话,可以找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调解等方式来确定婆婆的遗产分配。

 

法律法规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丧偶儿媳对于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这既是对丧偶儿媳对于公婆尽到赡养义务的鼓励,也是对于丧偶儿媳非法定付出的回报。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基于感情因素,丧偶儿媳基于对早逝的丈夫的感情而对于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让公婆虽然失去儿子但赡养仍有老可依,那么对于丧偶儿媳这种超越法律、道德范畴的付出,让其依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法可依,且也是鼓励和保护丧偶儿媳的无私奉献、无怨付出能有所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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