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先生来电反映,其公司遭遇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的事件。具体情况是,有人使用伪造的中铁七局合同,与毛先生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并据此收取了100万元作为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后,毛先生一直未收到中铁七局的任何通知,感觉事有蹊跷,于是主动联系了中铁七局总部进行核实。经对方核查,确认并无此人,且合同上的印章系伪造。毛先生就此咨询律师,询问此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平台律师向毛先生解释,根据法律规定,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若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用于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此行为构成犯罪,且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此类行为确实构成合同诈骗罪。
针对毛先生的情况,律师分析指出,毛先生所收到的合同系使用伪造的中铁七局公章签订,并非中铁七局的真实意愿表达。毛先生因此被骗签订合同,并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基于这些事实,律师初步判断该行为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且涉案金额已达到应予刑事追究的标准,因此很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建议毛先生尽快整理相关材料,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进行刑事侦查,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挽回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尽管提高经济效率至关重要,但排查经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为关键。切勿轻信介绍人或业务员的一面之词,建议进行实地考察或通过可靠熟人介绍,以有效防范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