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先生表示自己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已在该工厂连续工作五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应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近期,考虑到年底将至,殷先生希望使用其年假,遂向工厂提出申请,但工厂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并且未提供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为此,殷先生咨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平台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确保员工能够休假,并且在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应与正常工作期间保持一致。对于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足10年的员工,年休假为5天。基于殷先生的陈述,他在工厂已连续工作五年,因此依法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工厂无权剥夺这一法定权益。
若工厂因运营需求确实无法安排殷先生休假,应提供相应的工资补偿。具体法律规定,若单位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需经员工本人同意,并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如果殷先生本年度未能休假,他应获得相当于5天工资三倍的补偿。
目前,工厂既未安排殷先生休假,也未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在此情况下,殷先生有权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一年内,向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根据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如果确实无法在本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假,单位可以考虑分段安排休假,或者将休假延至下一个年度进行。然而,单位不能以生产或工作需求为借口,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即确保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单位既未安排员工休年假,也未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这种行为将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