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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要向我支付2N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1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薛先生因与同事发生严重争执,对公司经营造成了影响。公司随后找双方进行谈话,表示需要解除其中一人的劳动关系。经过多次沟通,薛先生觉得继续在公司工作已无意义,便向公司表示愿意辞职,但他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2N月薪的赔偿金,因为他已在公司工作了20个月。然而,公司只同意按照N+1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因此薛先生来电咨询,就他目前的情况而言,如果公司不支付2N的赔偿金,是否构成违法?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则上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中未明确是谁提出的解除,那么双方约定的任何合法金额的补偿都是可以的。

在本案中,薛先生与同事的争执对公司经营造成了影响,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提出解除其中一人的劳动关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公司通常会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处理此类情况。经过多次沟通,薛先生表示愿意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对于补偿问题,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具体金额。如果最终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仅表明是双方协商解除,并未体现是公司的主动行为,那么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来支付,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合法的金额。因此,薛先生要求公司必须按照2N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双方最终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且公司直接解除了与薛先生的劳动关系,那么薛先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在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公司不同意支付2N的赔偿金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如果劳动者是在公司的胁迫下签署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并且没有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录音、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是公司主动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即使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上没有明确约定N的经济补偿金,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胁迫行为,他/她仍然有权尝试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权,要求公司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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