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今年65岁了,年轻时候妻子因病去世,自己一个人拉扯儿子长大,非常不容易。当时也有人给汪先生介绍对象,但汪先生担心后妈对儿子不好,就一直坚持单身。现在儿子已经长大了,也已经结婚了,有了自己的小家庭,汪先生觉得一个人有点孤单,就参加了一些老年人联谊活动,结识了一位阿姨,两人非常投缘。阿姨提出想和汪先生登记结婚,名正言顺的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汪先生也同意了,但觉得自己再婚的事情总要告诉儿子一声。汪先生儿子知晓后非常生气,他认为汪先生一把年纪了还再婚,说出去丢人,也会让自己妻子家里人看不起。所以汪先生儿子明确说了,谈恋爱可以,同居也可以,但是结婚登记免谈,如果汪先生执意要和阿姨登记结婚的,那么从此断绝父子关系,以后汪先生的养老问题与儿子无关,并且要求汪先生书面写下来。汪先生觉得儿子怎么能这样对待自己,自己的晚年幸福难道真的要看儿子脸色吗?汪先生想知道按儿子要求写下来了,儿子就可以今后不善养自己吗?
平台律师告诉汪先生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断绝父子关系这一说,父母子女的关系一直是存续着的,对于年迈的父母,子女有赡养义务,且这是法定义务。老年人追求晚年幸福生活天经地义,于法不悖,子女无权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以及婚后生活。是否结婚登记,是否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当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子女无权干涉。另外,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与老人的婚姻状态没有任何关系。汪先生是为了儿子才保持独身这么多年,目前儿子已经成家有了自己的幸福生活,汪先生追求自己的幸福没有任何过错,不用受任何人的干涉或限制。反过来,儿子的陈旧思想应当受到谴责,仅仅为自己所谓的面子,所谓的被老婆家里嫌弃就要求父亲放弃自己的幸福生活,从道德上来说是为不孝,从法律上来说为不法行为。律师建议汪先生勇敢大胆的追求自己的幸福,若将来需要儿子赡养的时候,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话,汪先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婚姻自由指的是所有年龄段的人的结婚、离婚、再婚的自由,老年人同样享有再婚自由,子女不得干涉、限制。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与老年人的婚姻状态无关。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人生一世短短几十年,在晚年能遇到合适的人想要共同携手共度晚年的,就勇敢追求幸福,作为子女应当祝福父母找到幸福,而不是对其横加干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