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表示,他是一名安保人员,已经入职三个月,但单位一直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尽管他多次催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公司始终未予履行。现在,赵先生想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但不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担心如果操作不当,反而会被单位认定为旷工,从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赵先生来电咨询,询问应该如何正确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就包括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单位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当《被迫离职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之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以通知书上载明的解除之日起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撰写和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时,请注意以下事项:1、务必使用EMS邮政快递进行发送;2、收件人应写明公司的全称,地址应为公司注册地址;3、在邮单的备注栏中明确写明文件名称为《被迫离职通知书》;4、请让快递员在邮单上加盖邮戳,并保留好底单,同时建议对整个过程进行录像,以确保证据完整。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建议尽可能多列举,因为只要有一项符合,即可成功被迫解除,反之,如果只写了一个原因,而恰好这个原因不符合被迫解除的法定情形(或缺乏证据),此时将不构成被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