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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中受伤,受害人能否请求致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陈先生致电咨询,称其就职于一家房产公司,平时热爱篮球运动。2024年6月15日,公司内部组织了一场篮球友谊赛。比赛进行到第四节时,陈先生在篮下持球准备进攻,此时秦某位于陈先生右后侧约30厘米处进行协防,由于处于陈先生的视线盲区,当陈先生向右转身时,不慎用右手肘撞到了秦某的前牙,导致秦某上牙松动,随即停止比赛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秦某上前牙根折,牙冠松动,需要接受牙齿种植手术。至今,秦某已支付医疗费用2万余元,且后续治疗仍在进行中。陈先生询问,对于秦某的损害,自己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篮球运动作为一项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项目,比赛中发生人身伤害是较为常见的现象。除非损害后果是由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的,否则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在本案例中,虽然秦某的受伤是由陈先生的碰撞导致的,但陈先生并无故意侵害的意图。此外,秦某认为陈先生的行为构成犯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陈先生不应承担对秦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案例提示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篮球、足球等具有激烈对抗性质的竞技运动或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无一例外地都被认为是明知并自甘处于潜在风险之中的。每个参加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在篮球、足球等竞技运动中“正当风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即只要“风险制造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损害后果,“风险制造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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