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驾驶轿车与骑行三轮车的小张发生碰撞,导致小张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中,刘先生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而小张则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且未下车推行。根据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人承担同等责任。刘先生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事故发生时刘先生的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刘先生询问,驾驶证逾期未更换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律师解答如下:首先,事故的发生并非由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直接导致。其次,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刘先生明确告知了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刘先生的驾驶证虽然逾期未审验,但并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因此应认定其仍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能以刘先生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为由拒绝赔偿。刘先生驾驶证的逾期未审验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其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小张赔偿保险金。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驾驶人在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