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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房屋补偿费,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齐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与前夫1年前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有共同房产,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前夫所有,而前夫需在去年12月5日前支付房屋补偿款375万给齐女士,然后齐女士配合办理房产更名登记,把自己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但前夫去年仅支付了215万后,剩余160万至今未支付,现在前夫一直催着齐女士办理房产更名手续,但齐女士一直以补偿款未结清为由不配合办理,但一直这么拖着,前夫一直催促办理,导致自己也很烦,所以刘女士来电咨询律师,接下来该怎么做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平台律师告诉齐女士,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前夫付款、齐女士配合房产更名这两件事情是有先后顺序的,因此前夫在没有全款付清的情况下要求齐女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齐女士有权拒绝。此外,前夫至今未能支付剩余的160万元,已经构成对离婚协议的违反,齐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这160万元,待获得全部房屋补偿款后,配合前夫办理产权变更即可。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齐女士与前夫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是经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因此,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循。而前夫没有按约定在去年底支付全部房屋补偿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齐女士有权要求前夫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并且拒绝前夫提前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要求。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齐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归属以及房屋补偿款的支付属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前夫未能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全部房屋补偿款,因此齐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支付剩余160万房屋补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齐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中对于支付房屋补偿款和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是有先后顺序约定的,支付房屋补偿款在先,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在后。因此,作为先履行一方的前夫未能付清全款属于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女方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对于财产进行处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切实履行,如有违反,另一方是可以依据离婚协议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于财产处分的约定尽量写的详细一点,特别涉及到房产的补偿、变更登记等,对于双方所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约定明确,并约定违约责任,这样能明确地执行到位,并且对于擅自违约行为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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