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于2018年12月底借给朋友一笔款项,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至2019年12月底到期,借期内无利息。若发生逾期,则按照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计算逾期利息,具体约定为年利率24%。然而,债务到期后,尽管苏女士多次催讨,对方仍未归还。苏女士了解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进行了调整,由原本的年利率24%降低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因此,她来电咨询,如果起诉对方要求还款,逾期利息应按照哪个利率标准计算。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对于苏女士的借款,逾期利息的计算应分为两个阶段。首先,从2019年12月底债务到期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即年利率24%来主张。因此,苏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按年利率24%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
其次,对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由于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进行了调整,因此应按照起诉时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来计算。这意味着,苏女士在起诉时,可以根据当月LPR的四倍来主张此阶段的逾期利息。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案例提示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变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