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表示,他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但周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且周先生的劳动条件、薪资待遇等与原合同约定基本一致。近期,周先生与公司产生矛盾,打算离职。因此,他来电咨询,是否能向公司主张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免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在本案中,虽然周先生与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周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如此,公司仍应履行与周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周先生有权向公司主张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提示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