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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邻居乱扔垃圾的视频上传到小区群,是否侵犯邻居的肖像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2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魏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丈母娘因发现邻居持续乱扔垃圾,便自行安装了摄像头以记录这一不文明行为。不久后,摄像头成功捕捉到了邻居乱扔垃圾、导致楼道环境脏乱差的全过程。随后,丈母娘将这段视频发送至小区微信群。邻居对此表示不满,警告丈母娘称其行为侵犯了肖像权,并威胁要提起诉讼。丈母娘感到担忧,于是委托魏先生进行法律咨询,询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后续应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向魏先生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若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在本案中,魏先生的丈母娘将拍摄到的邻居视频发送至小区微信群,这一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便公开了其肖像,因此确实侵犯了邻居的肖像权。邻居有权要求魏先生的丈母娘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若魏先生的丈母娘能够主动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那么邻居的诉讼请求便可能不再成立。

同时,律师也指出,虽然魏先生丈母娘曝光邻居不文明行为的方式存在不当之处,但她的初衷是为了提醒和教育大家不要做出此类不文明行为。群众有权对这类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物业举报或报警处理。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建议采取更为合法、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肖像权受到侵害,肖像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无营利目的的侵犯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不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犯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经济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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