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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离职,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前离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9-25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张女士表示,她已在公司工作三年多,现因个人原因决定离职,并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公司。按照她的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应为2024年7月20日。然而,公司却通知她工作到6月30日就进行工作交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她工作到7月20日。张女士认为,公司要求她只工作到6月底是为了节省7月的工资,但她坚持认为工作到7月20日是她的权利,公司无权要求她提前离职。双方协商未果,因此张女士来电咨询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提出离职申请是其自主权利,公司不能拒绝,这体现了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但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提出离职后,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离职。具体的离职时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确定,而劳动者最晚退出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其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后的第三十一天。

在本案中,张女士对自己退出劳动关系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划,并已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因此,张女士有权在7月20日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希望张女士在6月30日离职,应与张女士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并不具有直接命令张女士6月30日离职的权力。

如果公司最终强制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张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张女士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离职申请、公司通知、工作交接记录等,以便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指出,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劳动者实际上享有更为灵活的选择权,而公司则通常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期限,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缓冲期。在这段期间内,公司可以着手寻找接替人员,以确保岗位不会因劳动者的离职而出现空缺。

因此,当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时,无论是提前少于三十天还是多于三十天,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未能就离职时间达成一致,那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三十天期限来执行离职事宜。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公司在劳动者离职后能够有序地进行人员调整和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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