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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10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汪先生来电咨询,称他最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被判定为全责方。对方提出了赔偿要求,汪先生起初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因为他认识到自己是全责,且对方确实因事故受伤需要治疗。汪先生打算赔偿对方的医疗费用,并考虑额外给予一些补偿以示歉意。然而,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让汪先生感到震惊:除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外,还要求1万元的误工损失。

汪先生认为,对方只是轻微擦伤,医疗费用不可能高达1万元,且这样的伤势对工作的影响微乎其微,误工费要求显然不合理。他原本打算以和为贵,适当赔偿对方,但面对如此高额的索赔,他无法接受。对方甚至威胁要起诉汪先生。

针对此情况,汪先生询问应如何应对后续的法律程序。平台律师向他解释,既然交通事故中汪先生被判定为全责,那么他确实需要承担对方因事故而遭受的客观损失。但这里的“损失”必须是有证据支持的、实际发生的损失。如果对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他们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例如,如果主张医疗费用,就需要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证明文件;如果主张误工损失,则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以及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据。

因此,律师建议汪先生保持冷静,等待对方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汪先生可以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来评估其实际损失,并在此基础上与对方进行协商,或者等待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和受损害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定赔偿事宜。

12348平台律师建议,面对交通事故索赔问题,应保持理性态度,根据双方实际的、客观的损失情况进行协商。如果一方提出无理或缺乏依据的高额索赔要求,很可能会导致协商陷入僵局,无法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公正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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