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和老公结婚3年,尚未生育,双方婚后经济相对独立。婚后三年双方从浓情蜜意进入了油盐酱醋的生活,这才发现双方在消费观、价值观等方面并不契合,但双方依然能够冷静的对待彼此婚姻中的问题,坦诚各自的缺点,希望一起磨合再努力生活。但渐渐地,翟女士觉得这样的所谓磨合不成、凑合型的婚姻和自己的期待的生活是完全不相符合的,翟女士想要尽快摆脱眼下的生活,但老公依然想要努力一下维系婚姻。翟女士不想再浪费自己的时间,和老公再三沟通无果,遂决定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长痛不如短痛。翟女士和老公都是外地户口,老公来上海奋斗多年,并且办理了居住证,在上海某区买有住房并实际居住好几年了,而翟女士是结婚后才来到上海的,也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翟女士来电咨询,如果其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可以在上海起诉,还是一定要回老家去起诉?
平台律师告诉翟女士离婚诉讼一般是依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一般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定居的,超过一年,并且原告可以提供相应证据的,那么可以在被告实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翟女士可以在老公的实际居住地的所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立案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老公在此地居住生活满一年,一般是可以提供居住证明、居住证信息等来证明所属法院有管辖权。故建议翟女士在提起诉讼前先向所属区域的居委、居住证登记部门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以便于诉讼时符合受诉法院的立案管辖的审核。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代社会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若因为离婚而需要提起诉讼的,一般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已经因故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定居的,那么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婚姻的维系需要两个人的努力,如有一方不愿意再维系婚姻关系,不愿意维持表面平和、实则勉强忍耐的婚姻的,双方就离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还彼此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