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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代签字的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19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朱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4年8月离婚。在2022年8月,李先生向胡某借款2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网络虚拟货币,并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李先生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擅自代朱女士在借款人处签字。借款后,尽管胡某多次催要,李先生仍未还款。于是,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与朱女士共同偿还这20万元借款本金。对此,朱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并来电咨询律师,询问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因丈夫未经同意代签借条而产生的还款义务。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例中,虽然借条上有“朱女士”的签名,但该签名并非朱女士本人书写,而是由李先生代签。朱女士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且事后也未对借款进行追认。其次,李先生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虚拟货币,这并非用于家庭共同日常生活。此外,李先生所借款项金额远超二人所在地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且胡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李先生的这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借款,朱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提示

在出借款项时,一定坚持“谁借款谁签字”的原则,不要同意由他人代为签字。在借款给夫妻一方时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如果确实是出借给夫妻二人的款项,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若另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通过发短信、微信、打电话、录视频等方式,要求另一方作出同意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以保障共同借款的真实合意,从而保障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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