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被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2-24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李先生来电咨询,称2024年2月12日凌晨,他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王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迎面撞上,导致他的电动自行车损坏,身体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轿车实为王某偷盗所得,车主为孙某。由于王某没有赔偿能力,李先生询问是否可以向车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律师解答如下:

在此案例中,王某驾驶偷盗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先生受伤,并已被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因此他是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孙某作为轿车的合法所有人,在车辆被盗后已经及时报警,他对于车辆被盗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李先生的损失,他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王某进行追偿。因此,李先生应首先通过保险公司寻求赔偿,若保险公司垫付的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且王某确实无赔偿能力,李先生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追索,但需注意孙某作为车主在此情况下并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案例提示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就盗抢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分离时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作出补充,即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