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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工伤员工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1-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王先生反映,他在2022年在工厂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并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因公致残程度十级。然而,在2023年年底,王先生被工厂无故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随后,他向工厂提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要求。但工厂认为,王先生的情况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因此拒绝支付。目前,王先生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来电咨询:如果自己是因被违法辞退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是否有权向工厂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劳动者被违法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以及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明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偿,其支付不应受到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影响。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只是劳动者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而合同的解除方式与原因并非支付该补助金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本案例中,工厂拒绝向王先生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违法的。王先生完全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工厂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法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滞后和不完整性,实践中要结合司法判例对法律问题进行预判。特别劳动案件,尤其具有地域性特点,更需要深入了解劳动争议发生地法规和审判实践,再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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