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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自身体质特殊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1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2023年12月,胡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与小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小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胡先生负全责,小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被迅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多处损伤。一周后,小李因伤口迟迟未愈合而再次就医,经检查发现其血糖偏高,这是影响伤口愈合的原因。为此,小李住院治疗了12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及各项损失12万元。胡先生询问,由于自己的车辆购买了“全险”,对于小李因特殊体质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如何理赔?

律师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尽管小李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过错”。因此,不能因小李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有所影响而要求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小李不应因其自身疾病而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所以,小李的特殊体质原因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鉴于胡先生的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小李的合理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提示

从法律角度来看,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过错,因为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是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不具有非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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