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来电咨询,称上个月有两方人士在路上突发冲突,他的母亲恰好路过,不幸被波及导致受伤。随后,各方均前往派出所做了笔录,张先生的母亲在完成笔录后便前往医院就医,共产生了2000元的医药费。据张先生了解,打架双方的矛盾已经解决,但对于撞到其母亲并造成损伤一事,双方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咨询相关赔偿事宜。
平台律师向张先生解释,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其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害。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母亲作为完全无过错的第三方,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被意外牵连并受伤。因此,引发冲突的双方应被视为导致张先生母亲受伤的侵权方,他们应对张先生母亲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责任分配需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张先生的母亲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其2000元的医药费。
如果目前造成张先生母亲伤害的双方均拒绝承担责任,建议张先生首先尝试请求派出所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张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维护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确定侵权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比例,侵权人应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需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侵权可能属于共同侵权,即多方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对整体过错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应仔细分析案情,明确各方责任,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