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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续签,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27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王女士反映,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1月15日到期。在合同到期前5天,公司突然提出要求她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条件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王女士认为,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她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她不同意续签。至今,双方尚未续签劳动合同。现在,王女士来电咨询律师,询问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即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原则上,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未表示续签意愿,那么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公司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结束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除非劳动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对公司进行了约束,要求公司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续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就公司未提前通知的违约行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合同条件,这种自行创设的条件并不受法律支持。

在本案中,王女士提到的是她自己认为公司应当提前三十天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证据。因此,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此外,律师还提醒王女士,不要将无过失性辞退时公司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的法律规定与续签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规定相混淆。公司只有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时,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除此之外,并没有关于提前三十天的明确规定。

最后,律师建议王女士,如果她仍然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应当尽快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当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拒绝签订,那么员工将无法主张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公司也有权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此,员工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建议员工在收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积极配合并及时签订,以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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