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咨询,汪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陈先生的照片,并附带了辱骂和中伤性的言论。陈先生询问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回复陈先生,汪某发布其照片并附带辱骂、中伤言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陈先生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陈先生可以追究汪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行为人发布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并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陈先生还可以要求微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害的进一步扩大。若微信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若汪某的行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诽谤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此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陈先生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若尚不构成犯罪,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陈先生可以先向微信平台举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进一步扩大。随后,根据汪某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陈先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对汪某进行行政处罚;最后,陈先生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汪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等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提示
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国家虽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网上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行为人肆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