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陆女士来电咨询,今天公司突然通知她,说因为经营不善,需要所有员工签署一份《停工协议》。陆女士仔细看了协议内容,感觉里面全是“霸王条款”,只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并没有直接辞退我,它的方案是:第一个月按正常工资发,但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只能按照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她发钱。
这让陆女士非常困惑和不安。第一,公司并没有完全停业,还有部分员工在正常上班,这算是合法的“停工停产”吗?第二,陆女士目前正怀着孕,公司对孕妇也可以这样操作吗?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陆女士说明,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停工停产的,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全体员工停工,保留部分人员维持运营是常见做法。因此,公司安排部分员工(包括您)停工待岗,本身不直接构成违法。关键在于后续待遇支付必须合法。
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根据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一个月),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后,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如被安排值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上海市的标准即为不低于最低工资。因此,公司“首月正常、次月起按最低工资支付”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停工停产。
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案例提示
“停工、停产、歇业”,一般指用人单位没有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的情况下,因为外部因素暂时中止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而无法为员工安排劳动的情形,属于经济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停工停产应当合法合规,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停工停产故意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用人单位若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据主张降低工资支付标准,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其“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情形。若用人单位确实因客观原因停工停产,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合理处理与劳动者的工资和就业条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或者为避免单位损失扩大,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解除与待岗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