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三方签订的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22
案件类型:其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其他合同、违约、债务承担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的公司经甲公司牵线,向乙公司提供服务,原来三方约定,乙公司接受服务后直接向刘先生的公司支付服务费。随着项目进展,乙公司后期一直拖欠服务费未支付,为此,刘先生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开会形成债务承担的会议纪要,约定,如果乙公司最终在2021年8月底前不向刘先生的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就该部分服务费,乙公司将以转让债权的方式,向刘先生公司转让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的其他货款。现在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刘先生想了解,是否可以以三方会议纪要为依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刘先生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三方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一旦乙公司无法履约,则乙公司就向刘先生公司转让其对甲公司的等值货款债权,该会议纪要属于三方就原来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补充协议,刘先生可以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得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先生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开会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约定的三方权利义务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三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得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乙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向刘先生公司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因为三方会议纪要同时也约定了甲公司的义务,即在乙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刘先生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刘先生就获得了等价的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货款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在当下条件成就,不得撤销,刘先生公司可以据此要求甲公司承担屡债。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转让经过债务人确认,一般不可撤销。受让人可以就此起诉法院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本案中,刘先生的公司可以依据会议纪要向法院起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