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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签订的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三方签订的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22

  案件类型:其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其他合同、违约、债务承担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的公司公司牵线,向乙公司提供服务,原来三方约定,乙公司接受服务后直接向刘先生的公司支付服务费。随着项目进展,公司后期一直拖欠服务费未支付,为此,刘先生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开会形成债务承担会议纪要约定,如果乙公司最终在2021年8月底前不刘先生的公司支付服务费该部分服务费,乙公司将以转债权的方式,刘先生公司转让乙公司可公司主张的其他货款。现在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刘先生想了解,是否可以以三方会议纪要为依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刘先生公司公司和乙公司三方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形成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一旦乙公司无法履约,则乙公司向刘先生公司转让其对甲公司等值货款债权,该会议纪要属于三方就原来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补充协议,刘先生可以以此为据法院起诉维权。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得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先生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开会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约定的三方权利义务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保护,对三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得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乙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先生公司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因为三方会议纪要同时也约定了甲公司的义务,在乙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刘先生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刘先生就获得了等价的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货款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在当下条件成就,不得撤销,刘先生公司可以据此要求甲公司承担屡债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转让经过债务人确认,一般不可撤销。受让人可以就此起诉法院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本案中,刘先生公司可以依据会议纪要向法院起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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