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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周某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周某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在上海市华亭路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发生纠纷。期间,鲁某用匕首刺中周某右腹部,至周某失血性休克,右肾蒂损伤,十二指肠、横结肠穿孔,后腹膜血肿,腹腔大量积血而行右肾切除,十二指肠修补,胃、空肠造篓,后腹膜血肿及腹腔积血清除手术治疗。经鉴定,周某的伤势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鲁某逃逸,直到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鲁某才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周某作为案件被害人被告知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十多年了,被告人鲁某终于被绳之以法了,当被害人周某接到法院通知时,心情是何等的复杂,委屈、激动、希望,一时竟泪眼朦胧。被害人周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平时又疏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陷入了一片迷茫。幸亏在法院承办法官的引导下,被害人周某于2012年4月30日跨进了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批准了周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叶竹影律师承办此案件。

叶律师接受该案件指派后,与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沟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要求被告人赔偿的金额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项目等。叶律师对该案件进行了整体策划:

第一步:由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需要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标准依据,因此向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做伤残等级评定及营养、护理、休息期限评定司法鉴定是本案的第一步。5月7日下午,叶律师与被害人周某来到了某医院病史档案室要求调取2000年8月9日周某住院期间病史资料,以用于司法鉴定之需,这看起来很容易的一个调查,却让叶律师费劲周折。原来在某医院住院病史上记载的周某出生年月及户籍地地址与被害人周某手中持有的身份证不相吻合的,档案室工作人员拒绝了他们复印病史的要求。怎么办?这是案件获得赔偿的关键一步。叶律师向档案室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一是当时周某被被告人行刺后进入昏迷状况,是华亭路市场的同行人员送医院抢救,慌乱中同行人员凭记忆填写有误也是有可能的,但是周某姓名是对的;二是周某伤势恢复但身上疤痕是永久存在的,被害人周某现在呈现在你们面前的伤疤位置与病史上记载的手术位置是一致的;三是给工作人员看起诉书,根据起诉书上指控的犯罪事件的时间与被害人周某进医院的时间是一致的。四是出示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告知这是为被害人周某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并解释了调取病史的目的是为了被害人周某做司法鉴定之用。叶律师用大量的事实和反复的解释,最终取得了这份宝贵的病史档案资料。

 第二步:要求被害人周某提供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被害人周某告知叶律师,该案件单是医疗费就10万余元,不包括父母从老家赶到上海进行照顾花费的交通费及住宿费1万多元。一开始这些票据都是保留着,希望以后能够得到赔偿的。可是由于被告人鲁某逃逸后一直未捉拿归案,一年、两年、三年……希望在等待中慢慢消失,耐心在期盼中渐渐失去,终于在五年前的一次搬家中周某将这些票据扔掉了。谁也没有想到十年之后的今天还需要这些票据呀!叶律师听其陈述后,思来想去,到某医院查询底单是唯一的希望。于是叶律师带着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来到某医院,却被告知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费资料只保存2年,没有办法提供十年前周某在医院治疗的花费情况与明细——案件陷入了被动。

第三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被害人周某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如果能够证明被害人周某在事故前已在上海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就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标准来计算赔偿金。被害人周某早在1998年来到上海打工,是案发的华亭路市场服装摊位的营业员。如果能够找到证据的话,被害人周某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华亭路服装市场早在多年前由于市政动迁而关闭,被害人周某受伤治疗终结后回老家休养,与原来老板失去了联系,援助律师想按照线索尽可能地调查,希望能够找到原市场的其他人员为其出庭作证,但是人海茫茫,线索一次次中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周某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

在法援律师积极调查的同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为:周某被他人用匕首刺伤致右侧腰背部刀伤,目前右肾切除术后,十二指肠、横结肠修补术后,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伤后予以休息六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三个月。根据鉴定结论,叶律师与被害人针对案件赔偿事宜进行了综合分析: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票据丢失,无法举证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的实际花费;误工费只能按照上海市最低的标准处理、赔偿金无法按照城镇标准主张。在达不成调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金额估计在15万左右。此时叶律师还了解到被告人家属家住湖北农村,生活拮据,判决执行也是本案一个即将面临的问题,这些都是对被害人周某不利因素。唯一对被害人有利因素就是被告人希望通过赔偿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能在刑事量刑时减轻处罚。

做完诉讼风险评估之后,叶律师认为只有双方能够达成民事和解,才能达到被害人利益最大化,同时能够通过和解化解十余年的怨恨也是司法援助的意义所在。在征得被害人周某同意的前提下,叶律师多次电话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接触沟通,释之以法,晓之以理,从亲情、利益各个角度说明民事和解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见面谈判,心理疏导,最终于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家属将筹到的25万元赔偿款打入法院代保管账户,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签订了和解协议。至此,此案的法律援助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时间跨度大,从案发到结案长达十余年;由于时间慢慢推移被害人失去了维权的信心和耐心,缺少相应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原有的证据凭证材料严重缺失,在这样的情况下,法援律师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克服种种困难,多处奔波、说服,收集证据材料;在现有证据材料面前,对案件进行客观分析评估,权衡利弊,选择和解方式;法理交融,与被告人家属斡旋。最终使受援人获得25万元的赔偿。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援律师在整个案件的把握中,能以退为进,不仅确保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受援人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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