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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如何避免实际上承担隐名股东应当承担的债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显名股东如何避免实际上承担隐名股东应当承担的债务?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20

  案件类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检索主题词:股东资格确认、显名股东

二、基本情况

游先生的身份证于2017年被亲戚借用去注册了一家公司。2019,亲戚生意失败并欠了一大笔债,2020年被起诉至朝阳法院。经朝阳法院审理确定公司应当承担70万债务由于公司尚未实缴出资,目前游先生作为公司股东被要求公司共同承担该债务。游先生知道,现在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游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即为公司股东。如果该股东认为自己只是显名股东,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实际上隐名股东控制,应当起诉确认股东资格。本案中游先生的身份当时是被亲戚借注册公司,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游先生应当收集自己未实际经营公司而亲戚实际经营公司证据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其一《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因为游先生已经登记在公司名册上,属于公司法确定的公司股东,因此对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根据游先生的描述,游先生只是将身份证借给亲戚注册公司,并非公司实控人,只是公司显名股东,因此,游先生应当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要以公司被告,将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登记在公司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如果要确认自己仅仅为显名股东身份,应当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本案中游先生已经被亲戚连累,要以股东身份对外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游先生应当尽快起诉确认股东资格,将真正的股东通过诉讼体现出来,以承担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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