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显名股东如何避免实际上承担隐名股东应当承担的债务?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20
案件类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检索主题词:股东资格确认、显名股东
二、基本情况
游先生的身份证于2017年被亲戚借用去注册了一家公司。2019年,亲戚生意失败并欠了一大笔债,2020年被起诉至朝阳法院。经朝阳法院审理确定公司应当承担70万债务。由于公司尚未实缴出资,目前游先生作为公司股东被要求与公司共同承担该债务。游先生想知道,现在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游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人,即为公司股东。如果该股东认为自己只是显名股东,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实际上由隐名股东控制,应当起诉确认股东资格。本案中,游先生的身份证当时是被亲戚借去注册公司,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游先生应当收集自己未实际经营公司而由亲戚实际经营公司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其一,《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因为游先生已经登记在公司名册上,属于公司法确定的公司股东,因此对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根据游先生的描述,游先生只是将身份证借给亲戚注册公司,并非公司实控人,其只是公司显名股东,因此,游先生应当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要以公司为被告,将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登记在公司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如果要确认自己仅仅为显名股东身份,应当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本案中,游先生已经被亲戚连累,要以股东身份对外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游先生应当尽快起诉确认股东资格,将真正的股东通过诉讼体现出来,以承担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