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有人冒用我的公司的标识,伪造了实习证明,我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冒用标识、侵权、赔偿损失
二、基本情况
刘女士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也有自己设计的特别标识,该标识使用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等。刘女士有个远方亲戚想要申请国外学校,出国留学。该亲戚想要盗用刘女士公司的标识,制作抬头信纸,用于制作亲戚的实习证明,该证明准备用来向国外学校提交申请,但亲戚目前可能尚未实施该行为。刘女士非常生气,想问能否起诉该亲戚?
平台律师告诉刘女士,盗用公司标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刘女士可以起诉。但若该亲戚仅是“想要”这样做的,尚未着手实施该行为的,那么尚不构成侵权。刘女士若要起诉,首先需要有证据,证明亲戚实施了该行为,冒用了刘女士公司的标识,伪造了实习证明,那么即使该证明上没有盖公司印章,该行为也是侵权行为。若刘女士没有证据的话,那么起诉恐怕就很难了。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刘女士公司所使用的的标识,具有特定性,该标识的使用是刘女士公司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能擅自使用。而亲戚仅仅是“想要”擅自使用该标识的话,尚不构成侵权,因其行为尚未实施。若亲戚已经“使用”了该标识,并且用于虚假的实习经历上,证明根本不存在的实习经历的,那么亲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刘女士若是要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对于该标识正常使用权的,那么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标识被亲戚冒用的事实。若刘女士无法取得证据证明亲戚存在侵权行为,并且侵犯了刘女士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话,刘女士即使起诉也很可能无法完成“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最后,《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亲戚冒用刘女士公司的特定标识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申请国外学校本是提升自身学历、开阔眼界、丰富人生的机会,而用假冒的实习经历来美化自己的履历,实际上是有违诚信原则的,也是应当被谴责的。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若遇到侵权行为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此,亲戚冒用刘女士公司特定标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申请出国留学、工作等事情上,对于自身此前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进行正常梳理,突出重点,吸引对方注意,才是正道。冒用他人公司信息,制作虚假建立,虚构经历美化自身,是违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