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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冒用我的公司的标识,伪造了实习证明,我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有人冒用我的公司的标识,伪造了实习证明我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2日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冒用标识、侵权、赔偿损失

二、基本情况

刘女士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也有自己设计的特别标识,该标识使用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等。刘女士有个远方亲戚想要申请国外学校,出国留学。该亲戚想要盗用刘女士公司的标识,制作抬头信纸,用于制作亲戚的实习证明,该证明准备用来国外学校提交申请,但亲戚目前可能尚未实施该行为。刘女士非常生气,想问能否起诉该亲戚

平台律师告诉刘女士盗用公司标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刘女士可以起诉。但该亲戚仅是“想要”这样做尚未着手实施该行为的,那么尚不构成侵权刘女士若要起诉,首先需要证据,证明亲戚实施了该行为,冒用了刘女士公司的标识,伪造了实习证明,那么即使该证明上没有盖公司印章,该行为也是侵行为。若刘女士没有证据的话,那么起诉恐怕就很难了。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刘女士公司所使用的的标识,具有特定性标识的使用刘女士公司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能擅自使用。而亲戚仅仅是想要擅自使用该标识的话,尚不构成侵权,因行为尚未实施。若亲戚已经“使用”了该标识,并且用于虚假的实习经历上,证明根本不存在的实习经历,那么亲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刘女士若是要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对于该标识正常使用权的,那么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标识被亲戚冒用的事实。若刘女士无法取得证据证明亲戚存在侵权行为并且侵犯了刘女士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话,刘女士即使起诉也很可能无法完成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最后《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亲戚冒用刘女士公司的特定标识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申请国外学校本是提升自身学历、开阔眼界、丰富人生的机会,而用假冒的实习经历来美化自己的履历,实际上是有违诚信原则的,也是应当被谴责的。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若遇到侵权行为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因此,亲戚冒用刘女士公司特定标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申请出国留学、工作等事情上,对于自身此前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进行正常梳理,突出重点,吸引对方注意,才是正道。冒用他人公司信息,制作虚假建立,虚构经历美化自身,是违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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