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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朋友公司做挂名法定代表人,会有风险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给朋友公司做挂名法定代表人,会有风险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案件类型:公司纠纷

  检索主题词: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自己给朋友公司做挂名法定代表人,如果朋友利用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己是否会受牵连?一个人可以开几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麻烦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故意犯罪需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如果明知朋友利用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用户还愿意挂名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该按共犯处理。另外,刑法上有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所以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很有可能受到牵连,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受行政处罚。

法律上并没有对个人成为多家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改法定代表人,只要有公司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即可。

三、案例提示

特定情形下,公司犯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则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做了明确规定,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当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属于帮助犯。“挂名法定代表人”存在明知、放任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帮助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是为了避免自然人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没有股东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条件。因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很有可能被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所以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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