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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周某某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周某某追索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概要及办案经过】

周小小(化名),男,2005年8月生,现在是金山区某小学一名小学生。自从周小小懂事起,父母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互殴,最终母亲吴某与父亲周某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0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儿子周小小随母亲吴某共同生活,父亲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到其18周岁为止。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各方面开支也越来越大,700元的生活费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日子一天天过去了。周某母亲每月工资仅2000元,除必要的生活开支,为了不使儿子因离婚这件事影响学习成绩,母亲吴某经常到新华书店买各种各样必不可少的课内课外学习资料和各式各样的学习用品,双休安排周小小到外面补课学习。但他现在只靠母亲吴某微薄的工资,平时省吃俭用过日子。学习费用不断提升,原约定的每月7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和保障儿子的日常生活开销,由于营养的缺失,孩子身体不好,医药费、学费,哪儿需要钱,每月收入所剩无几,日常生活压力让吴某难以承受,她多次找周某商量增加抚养费的事,周某都以两人已经达成了协议就应按协议履行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故吴某作为周小小法定代理人,以周小小名义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父亲周某增加抚养费,并自2013年3月起补足。而父亲周某认为目前支付的抚养费已能保证其儿子周小小的实际需要,并诉苦他本人每月收入不稳定,工厂效益又不好,每月还需承担房租费及还车贷,家里尚有70多岁老母亲需要赡养等理由,故不同意周小小的要求。吴某得知,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免费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周小小和母亲吴某无奈之下,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2014年4月14日的上午,面带焦急无助的吴某带着儿子周小小来到了金山区金山工业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接待人员递了杯茶水予以了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吴某讲述事情来龙去脉。接待人员当了解到吴某及其儿子周小小目前生活十分拮据,家庭经济困难,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便主动提出增加抚养费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建议吴某的儿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帮忙节省当事人东窜西跑的时间,并告知吴某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4月21日吴某携带相关材料再次来到金山工业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工作人员当即向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报此事,中心收到材料后认为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决定给予了周小小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了亭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吴龙章(以下简称“老吴”)办理。周小小面对家庭和学习生活的经济压力,他是不幸的,然而他又是那么的幸运,碰到了亭林镇法律服务所“老法师”老吴作为代理人。经验丰富的老吴接受指派后,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他以最快的速度与周小小法定监护人吴某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帮助其分析,不畏辛苦,搜集了吴某前夫的相关信息和目前的工资收入,以及相关财产证明。面对无辜的孩子,老吴积极收集证据、整理诉状以及陈述词,老吴本着对当事人认真服务的态度,并不因为这是一件法律援助案件而不重视,相反老吴相当认真负责,全力以赴。

开庭期间老吴与受援人周小小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父亲周某真诚沟通,宣扬家庭美德教育,“抚养费有价,亲情无价,和儿子的血缘关系始终存在,孩子是无辜的,父母离婚对孩子已经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在物质方面应予以补偿”。老吴从亲情、法理多角度出发,确保受援人周小小的生活、学业、身心都能健康地成长,通过对受援人周小小父亲周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最终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协商后,周小小父亲周某同意自2014年6月起按月支付受援人周小小抚养费1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事后,老吴还亲切地对吴某说,“如果日后在必要时还可以提出教育费和医药费,我还可以免费为你们提供法律服务,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案子结束后,吴某表示对援助结果非常满意,并衷心感谢在整个法律援助过程中亭林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特别感谢法律工作者吴龙章对她提出的问题总是耐心地给予解答,每次都是不厌其烦地接待她,通过多方协调、考虑周详、热情服务,像是对待家人一样,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正如老吴所说的一句话,“当弱势需要帮助时,能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经验为他们奉献自己一点点力量感到十分荣耀。”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受援人周小小有无权利要求父亲周某支付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和各种需求的不断提升,是否有权利要求父亲周某增加抚养费?在必要时,随吴某一方生活的受援人周小小可否向另一方提出必要的教育费和医药费?增加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摆在受援人周小小母亲吴某面前,父母离婚不能否定生子女间的血缘关系,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身心伤害,我们一直说孩子是无辜的,孩子是未来,是希望,如何给他们受伤的心灵带来一点安慰,让他们衣食无忧。

【相关法条、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三种情形,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情形,子女就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社会效果及影响】

当前,人们对婚恋观点有了很大的变化,对待婚姻的态度逐渐变得更加民主和自由,看得没那么重要了。感情破裂就离婚,真正受伤的是他们的子女,作为爱情的结晶,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还是由父母承担,而不会因为离婚而发生变化,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人同样需要承担小孩生活的基本抚养费,必要时可以提出医药费和教育费。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变化就必须依据客观情况变化确定。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因增加抚养费引起的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对社会弱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保障。本案中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没有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艰辛劳动的高度责任心,周小小在获得合法权益的道路会更加曲折更加坎坷,甚至失败,就不可能给像周小小一样的弱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使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发挥了法律援助特有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援助将一如既往地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扶弱济贫、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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