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单位可以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原有待遇直接调整员工的岗位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3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争议、岗位调整
二、基本情况
用户是一家单位的人事,来电咨询单位因为经营方针调整,原先设置的岗位已经取消了,单位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但员工不同意调整。问单位是否可以在不降低员工工资标准、不增加劳动强度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员工到新岗位报道吗?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由客观情况的改变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新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案例提示
出于对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上海高院民一庭的意见,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实践中法院并未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调岗权,但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若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如将办公室员工调整到保洁、安保等岗位),则同样会被认定非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