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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保管合同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李某某与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玉器保管协议,双方约定:1.李某某所有的五件玉器交由某文化公司保管,保管期限为三个月;2.保管期限内,当出现合适买家时,由该文化公司代李某某出售五件玉器。2017年9月,李某某欲知悉五件玉器的出售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失去联系,遂前往公司的工作场所,亦是人去楼空。                         

       2017年11月10日,李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文化公司返还由其保管的五件玉器。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李某某享有退休工资,且未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李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文化公司返还五件玉器,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规定,保管合同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而李某某享有退休工资,且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而李某某要求该公司返还五件玉器,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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