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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来自四川的女职工王某从2007年开始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衣料加工工作。2009年王某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又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均未发生变化。与王某情况相似的女职工还有数十人,2012年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入B公司。2012年12月B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决定裁员,22名女职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企业按照两家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一方只认可按照劳动者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22名女职工全体罢工表示不满,由此双方引发矛盾冲突。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等22名女职工多次找B公司协商此事,B公司态度蛮横,认为自己只按照22名女职工在B公司的实际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王某等22名女职工无奈到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接待大厅进行信访,而在大厅接待咨询的陈佳佳律师在了解到王某等22名女职工的情况以后,发现了案件的特殊性,一方面该案件涉及的人员较多,属于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另一方面该案中的绝大部分女职工都属于来沪务工的外来人员,文化程度比较低,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上述因素,陈佳佳律师建议王某等22名女职工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依法处理她们与单位的争议。后该22名女职工向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缺失以及劳资双方矛盾日趋激化,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该案特殊性,紧急召开会议,决定为王某等22名女职工提供先行援助,并指派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的陈佳佳律师承办此案。

陈佳佳律师在接到指派以后,再次联系22名女职工的代表,向她们详细了解一些案件的具体细节,通过案情分析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22名女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按A公司与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事后陈佳佳律师通过调查走访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A、B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A公司与B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两公司虽系不同的投资主体开办,工商登记也为不同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两者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经营范围一致,实际负责人一致,由此发现两家公司是存在关联性的。

在经过充分的调查以后,陈佳佳律师考虑到22名女职工焦急的心情,主动放弃双休日休息时间,第一时间联系王某等22名女职工前来律师事务所办理申请劳动仲裁的相关手续。因为22名女职工的各自情形不一,陈佳佳律师必须详细了解每一名女职工的情况,再结合每名女职工的情况为她们每个人制作一份仲裁申请书,这是一份极其繁琐的工作。通过最终统计,按照22名女职工在A、B两家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总共向两家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在庭审当中,陈佳佳律师结合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代理意见,就A、B两家单位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陈佳佳律师拿出A、B两家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两家单位的实际负责人情况等证据材料,因两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经营范围一致,实际负责任一致,以此证明了两家单位之间存在关联性。其次,陈佳佳律师拿出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其它一些相关证据,表明了22名女职工在与A、B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是没有变化的,只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纯更改了公司的名称,而且更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基于劳动者的意愿的。

结合以上两个方面,依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综上,陈佳佳律师提出了应当依照22名女职工在A、B两家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代理意见。

劳动仲裁结果:本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企业认可了劳动者在A公司与B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但综合考虑企业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不佳的情况,最终双方协商由企业支付劳动者10万余元经济补偿金。至此,王某等22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她们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通过法律援助途径得到妥善的解决。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用人单位过于看重用工自主权导致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抵触,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清退老员工或者采用各种方法中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导致劳资纠纷案件大量产生。因此,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哪些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本案中,王某等22名妇女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自身的文化程度比较低,不知道通过何种正当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多次跟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导致采取了群体性信访以表达诉求。在接待王某等22名妇女劳动者的过程中,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在解答她们疑惑的同时,还依法为其开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引导她们依法表达诉求,及时防止了群体性矛盾激化,为维护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努力。

同时,陈佳佳律师通过结合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社会经验,并怀着一社会公益心,不辞辛苦,积极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约谈每一位涉案的女职工,详细了解每一名涉案女职工的情况。在了解单位经营状况欠佳,依据单位的经济情况不可能全额支付22名女职工经济补偿金后,积极主动的配合办案的仲裁人员协助调解此案,在充分征得22名女职工同意以后,制定了一份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成功化解了该群体性纠纷,为王某等22名女职工总共要回10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作出了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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