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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情简介

受援人徐某,女,41岁,籍贯江苏,20世纪90年代初来沪,现住上海宝山,与丈夫浦某1994年相识、恋爱,于1998年6月结婚。1998年9月生育大女儿(智力残疾二级),2008年7月生育小女儿(患有癫痫)。徐某在2011年第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因其丈夫向其表示愿意悔过,故撤诉。后,徐某在2014年6月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请,因其丈夫缺席,而徐某提供的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徐某和丈夫婚初感情和睦,结婚之时几乎是裸婚,但双方都很吃苦耐劳,不仅共同努力购置了家庭第一套小房子,也慢慢有了一些积蓄。2002年,他们的大女儿查出有智力障碍,因此双方开始因为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为了弥补大女儿的遗憾,他们生育了小女儿,而徐某回老家生小女儿的半年时间内,他们的生活发生了一些变化。徐某再次回到上海时,发现她的丈夫常常在外流连,和朋友吃吃喝喝不着家,有时甚至几天都不回家,也沾染上酗酒的不良嗜好,在婚内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徐某的丈夫对其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当徐某指责其丈夫酗酒,不顾家,或者对他与其他女人的关系提出异议时,她的丈夫就殴打她,并且殴打十分频繁,大约一、两个月一次。

当时徐某想着小女儿还小,大女儿又患有疾病,所以忍气吞声过了两年。在这两年中徐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她的丈夫偶尔回家时还是会对其暴力相向,如果她的大女儿帮着母亲说话,有时也会遭到殴打。2011年徐某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提出诉讼,要求和丈夫离婚。当时徐某的情况非常糟糕,甚至就在他们开庭前一晚,她的丈夫还把她打了一顿。但是当时一对年长的老夫妻劝说他们,给家庭一个机会,并且她的丈夫在法官面前信誓旦旦说会改变,徐某就撤诉了。

可是徐某的丈夫并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对徐某母女不管不问,难得回来一次,只要徐某多说几句,对徐某就是拳脚相加。徐某也开始向各方求助,比如居委会、派出所,但是向派出所求助,警察到现场后,她的丈夫说夫妻没事,警察也不便多管。

2014年6月,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但是仅仅只有自己的陈述,缺乏证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离婚的诉请。2016年3月,徐某的丈夫因生活琐事当着小女儿的面殴打徐某,想想自己从2008年到2016年间遭遇无数次大大小小的家庭暴力,自己是为了孩子一直忍受,现在孩子内心也产生了对家庭的恐惧,宁愿居住在外面的小旅馆也不愿意回家,所以徐某决定要诉请离婚。

(二)承办经过

2016年3月中旬,徐某向宝山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宝山援助中心以因遭受家庭暴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为案由作出予以援助的行政审批决定,并将案件指派给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方芳办理。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心理疏导

由于徐某长期处于不和睦的家庭氛围中,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同时需要抚养生病的大女儿和年幼的小女儿,精神十分压抑,并且已经患上甲亢病。谈及丈夫,她的表现十分矛盾,一方面她急于与丈夫离婚,解脱自己;一方面又担心提出离婚诉请,而法院不判离婚后,她的丈夫会加倍的报复于她。

为此,承办律师并没有马上开展工作,而是约徐某谈话、聊天,在谈话的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的方法,让徐某感受到承办律师的同理心,把承办律师当做倾诉的对象,将沉积在心间无处诉说的痛苦一并倾诉,将心中所有压抑的情绪释放出来。而实践证明,这样的谈话方式对徐某特别有效。徐某将自己近20年的婚姻生活从最开始认识到最近一次的争吵一点点倾吐,其中几次哽咽难以继续,通过这样的过程,徐某一是释放了自己的情绪,解决了情感上的需要,便于进入下一步来解决目前的问题;二是建立了对援助律师的信任,承办律师在谈话过程中始终耐心倾听,遇到徐某情绪激动时也只是待其情绪平复后,再引导她继续说,不同于她之前没说几句就被人以家丑不可外扬或者为了小孩忍耐等措辞搪塞问题的境遇。

2、法制宣传

经过与徐某聊天谈心后,承办律师针对徐某表现出的担忧向其做了相对应的法制宣传:

(1)针对徐某担心家庭暴力没人管,承办律师向其介绍了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它的诞生背景、立法目的、主要内容等。立法机关一直以来都在关注家庭暴力问题,也认识到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以往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系统不完善,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政府部门的权责不明确,现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对这些予以明确。之前徐某觉得维权很无力的原因有一部分就是无法可依,而现在这些都将得到改变。

(2)针对徐某担心起诉离婚仍不会得到支持,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向其介绍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我国司法实践中支持离婚诉请唯一的法定要件就是感情破裂,而认定感情破裂有几个外在的情形,家庭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种。至于是否会判决离婚,就要看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提交了主要证据,证明徐某的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情况,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这个方面的工作承办律师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3)针对徐某担心起诉后会遭到丈夫的报复,承办律师着重向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会通过禁止或者限制徐某丈夫的行为,避免徐某及其女儿遭受家庭暴力。

通过上述的法制宣传,承办律师打消了徐某的顾虑,让她有勇气和信心与家庭暴力说“不”。

3、法律咨询

徐某了解哪些法律保护她、怎么保护她之后,承办律师将与徐某的谈话侧重点落实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比如婚姻关系缔结还有感情破裂的情形等,通过询问徐某,明确她的诉请。在此过程中,徐某明确了她的三个诉请:第一,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二,争夺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女儿们一直由她照顾,她的丈夫长期对女儿不闻不问;第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此之外就是希望能够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程序,保证她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承办律师还引导徐某收集、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比如结婚证、出生医院证明、报案回执、验伤通知单、病历等等。同时认真解答了徐某关于诉讼程序比如送达、缺席判决等法律问题。

通过承办律师耐心细致的法律解答,使徐某对于怎样诉讼及案件的大致走向,可能遭遇的法律问题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也清楚知道如何配合律师的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徐某虽已有两次诉讼经验,对于诉讼已有一定的认知,但对法律仍有些误解,经过承办律师在法律咨询中的纠正,重塑了她对于法律的信仰。

4、证据筛选与收集

承办律师虽然在法律咨询时解决了部分的证据收集和提交的问题,但是毕竟证据是诉讼中的关键,怎样收集和提交也是非常专业的工作。所以有些证据承办律师只是告知徐某一个很大的范围,待徐某提交后再经承办律师筛选,比如自2014年以来,徐某遭受了多次的家庭暴力,有一马夹袋的病历,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去到徐某家里,从马夹袋中一本本的翻看病历,找出与本案有关联的内容。又如徐某自身并不掌握家庭的财产情况,承办律师根据她提供的线索,前往宝山和浦东两地调查收集财产状况证据。

最后,承办律师将经过收集、筛选、组织的证据提交法院。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2016年4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承办律师代理徐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书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徐某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这三个条件。宝山法院受理后,在72小时之内作出了(2016)沪0113民保令3号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禁止徐某丈夫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徐某丈夫骚扰、跟踪、接触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并且裁定还明确指出如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一作出就送达到徐某及其丈夫手中,并且向徐某所住居民委员会、派出所送达。另因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法院还向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一份,也便于援助中心及时了解援助案件情况。

6、媒体宣传

考虑本案在提升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即可以通过本案的办理过程告知更多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受害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宝山法律援助中心在征得徐某的同意后,联系媒体介入,由《法制特勤组》栏目予以跟踪报道。

该栏目在拍摄过程中听取了徐某的讲述,通过其真实的讲述让观众明白了家庭暴力对家庭不同程度的危害,及对社会的危害。采访宝山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还原徐某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宣传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的条件、申请的材料等等,让观众了解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流程。采访了援助律师,向观众说明了援助律师的工作和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

7、起诉审理撤诉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承办律师将起诉材料一并交至法院,大约1个月后,法院组织了庭审,这次庭审被告浦某仍旧未到庭参加,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后,承办律师通过徐某及时与浦某取得联系,得知浦某因疾病开刀住院,夫妻关系因浦某生病有所缓和,开始向良性方向发展。起诉后,徐某发现小女儿出现了癫痫的症状,浦某得知后也对两个女儿的遭遇深感痛心,陷入深深自责,同时,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产生法律效力后,浦某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庄重,开始明白夫妻之间需要的是互敬互爱,应当对自己的妻子给予足够的尊重,对自己的孩子给予充分的保护,才能体现一个男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担当。另一方面,徐某通过法律援助,了解到女性在面对家暴时可以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再惧怕丈夫,虽然徐某出于为两个生病的孩子今后的生活考虑,最终还是选择撤回离婚起诉,与浦某重新开始生活,如果再发生类似家暴情况,她会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保护两个孩子。最终,徐某、承办律师、浦某共同前往法院,办理撤诉结案。

六、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否存在浦某对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撤诉前,承办律师与浦某进行的面谈及媒体采访中,浦某均承认了对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他解释为自己酗酒的不良嗜好使得自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并非故意伤人,而是因小纠纷失控伤人。

可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浦某未正式的承认其对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是从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看出法院还是认定其对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本案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回执及验伤通知书,故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

(二)本案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本案最终是以撤诉结案,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体现的判决倾向是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首先徐某曾经两度起诉浦某要求离婚,本案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其次从目前证据可判断徐某遭受了家庭暴力;最后徐某在本案中已经和浦某分居。

七、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施行后,宝山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援助的第一例家庭暴力案件,宝山区司法局、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密切关注本案,并且已经有社会媒体介入进行宣传报道。而从已经拍摄完成的内容来看,对于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有着积极地意义。

八、律师感言

“这个案件注定是平凡人的不平凡案件。案件虽然来源于平常生活,但是案件当事人的遭遇十分不平常。徐某是成千上万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的一员,但也是两个患有疾病的孩子的母亲,她在承受家庭暴力给她和孩子带来的痛苦的同时又无比坚韧的为了孩子在忍耐,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案件的办理也是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在我们援助他们时,也看到了不一样的世界,在接触了徐某本人后,我真心觉得这个生活艰辛的母亲十分伟大。这个案件的结果也出乎了我的所料,在徐某丈夫生病住院后,徐某竟然前去照料,在徐某小女儿查出癫痫的疾病后,这个饱受风雨的家庭竟然显现出将近10年以来未有的团结。

也许正印了那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从法律角度来看,已经是破裂的婚姻关系,竟然以双方风轻云淡般结束。我犹记得在撤诉的前一天徐某说通过这个案件知道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她认为她的丈夫是忌惮人身安全保护令才对她彬彬有礼,以后如果受了欺负就找援助中心这样的话,我也记得撤诉当天,徐某的丈夫对我说感谢承办律师尽心为了这个家庭,以后再也不喝酒,已经认识到自己以前的不对,甚至要烧一顿好饭招待我的话。我不知道他们嘴里谁的话和未来比较相似,我只知道对于他们我唯有祝福,祝福通过诉讼的洗礼,这个家庭能有一些好的改变,能幸福的过下去。”

九、本案例撰写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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