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纠纷无法继续经营,股东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纠纷无法继续经营,股东该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1月1日

  案件类型:公司股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公司僵局、股东退出、无法经营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是一家二人股东公司的股东,用户占股45%,另一股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55%。由于经营公司问题用户与另一股东发生纠纷,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用户咨询如何退出公司并收回出资?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用户公司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阻止另一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二股东已不能继续合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提前解散的条件,据此建议用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收回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案例提示

我国《公司法》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出了诸多规定,当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的救济途径。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中小股东在对可能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持异议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二、利益受到侵犯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三、股东可以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法》对股东代为诉讼作出详细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意义在于中小股东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以防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没有救济途径,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也会相应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股东解散公司诉讼。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是在股东用尽所有的救济途径仍不能挽回利益的情况下行使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当事人因为股东之间的纠纷,已经无法继续一起合作,事实上造成公司经营的困难,因此,作为小股东在股东之间无法达成退股或者解散的情况下,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