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大女儿做了母亲的监护人,其他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成女士来电称其母亲今年已经72岁,之前身体很好,一直独居,三个女儿轮流去看看她陪陪她。最近母亲确诊阿兹海默症,而且病情发展比较快,为了更好地照顾母亲,也方便监管母亲的财产,三个女儿商量着要去法院走程序,给母亲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再指定大女儿作为母亲的监护人。但大女儿有点顾虑,她觉得指定了她做监护人的话,另外两个女儿是不是就不用管母亲了,不用尽赡养义务了。所以大女儿迟迟没有配合向法院提起申请。故成女士来电咨询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做监护人就要承担全部赡养责任,其他子女就可以不管了?

      平台律师告诉成女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仅仅是确定谁将来能够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和法律事务,比如可以替母亲去银行操办母亲的银行账户事宜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直存在的,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帮助,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虽然母亲患有阿兹海默症,但子女依然要对其照顾照料,哪怕将来送到养老院或者找保姆,子女还是要经常探望照顾母亲,若母亲的收入存款不足以支撑自己的晚年生活的话,子女还要提供金钱上的帮助。因此监护人是一种责任,要保护好母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话,监护人可以替母亲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的,通过法定程序宣告无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监护人后,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替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儿女们对父母尽孝,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父母行为能力丧失后指定监护人的,并不意味着其他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照顾可以袖手旁观。恰恰相反,若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不照顾父母的,父母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要求他们尽义务,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