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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公司是否要支付二倍补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26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付女士反映,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下个月即将到期。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不佳,人事部门已通知她合同到期后不会续签,并承诺在合同终止后将支付她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然而,付女士认为不续签劳动合同并非因她个人工作表现问题,而是公司方面的原因,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她双倍的补偿金,即6个月的工资。针对此情况,付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公司的补偿方案是否合法,以及她实际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解答: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不续签,那么原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若公司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通常被称为“N”倍补偿(N代表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两倍经济补偿金,即“2N”倍补偿,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公司在付女士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选择不续签,并向她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这一做法是合法的。所以,根据付女士的情况,她可以获得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有权利选择是否续签,若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的,那么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劳动者具备强烈的维权意识是一个积极的现象,但在正式提出维权要求之前,他们应当首先明确自己的具体合法权益,以确保维权行为不超出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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