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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不履行赡养老人的约定,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汪先生来电咨询称其父亲早年过世,母亲日渐年老,患有老年性精神病且无生活自理能力,2年前为了母亲能有更好的照顾,汪先生就联系了养老院,让母亲入住养老院获得专业照顾。母亲没有收入,养老院的费用每个月2000元。就养老院的费用承担事宜,汪先生曾经和哥哥沟通商量过,并且通过微信聊天双方约定,各自承担一半,由哥哥每个月把他应该承担的部分打给汪先生,由汪先生负责和养老院对接。此后哥哥按约定履行打款义务,但并不来探望母亲。今年4月起,哥哥以自己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并且自己年少时母亲并没有好好照顾过自己,没有尽到作为母亲的抚养子女的责任,因此哥哥拒绝继续打款。汪先生觉得,说好的事情怎么能反悔,并且母亲毕竟是母亲,赡养老人是应尽义务,故来电咨询该如何处理此事。

      平台律师告诉汪先生,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据此可知,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可以贴身照顾,也可以出资让老人获得专业机构的照护。既然哥哥和汪先生曾经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但微信上聊天中谈好的事情也是一种形式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哥哥应当承担一半费用。汪先生可以收集证据,包括此前和哥哥的聊天记录、哥哥打款转账的记录等,然后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哥哥支付拖欠的赡养老人的费用。

 法律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或者子女无法亲自照顾老人的情形,可以通过委托他人或委托专业机构来照护老人,让老人得到更好、更专业的照料,安度晚年。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古语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要求我们不仅要孝敬赡养自己家的老人,还要善待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这也能看出,在当下社会,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传统美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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