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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享受陪产假时是否仍有劳动报酬?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8-3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马先生反映,他于2023年5月起在某公司担任设计工作。因妻子的预产期为2023年12月12日,马先生于12月10日向公司申请陪产假,并当天返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孩子于12月15日出生,马先生在老家陪伴至12月20日,随后于次日返回工作岗位。然而,公司在计算陪产假期间工资时,扣除了马先生的绩效工资、季度奖以及年终奖。因此,马先生来电咨询律师,公司在计算陪产假待遇时扣除绩效工资、季度奖以及年终奖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而男方则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期间享受与产假同等的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标准发放。

陪产假是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为看护、照料配偶,分担生育责任而享有的权利。本案中,马先生就职于上海某公司,其陪产假应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马先生依法享有十天的陪产假。并且,根据法律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应视为出勤,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应照常发放。

因此,公司扣除马先生在陪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季度奖以及年终奖做法是不合法的。律师建议马先生首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劳动稽查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确保男职工的陪产护理假权益,是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分担养育责任,可以有效降低生育和养育成本,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的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有助于推动实现适度的生育水平,并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深入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生育护理权利,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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