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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承诺的15薪被公司单方面取消,劳动者能否追索?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18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咨询人表示其已入职某公司一年,入职前通过offer、劳动合同及猎头多次确认薪酬为十五薪。近期HR私下口头通知将不再发放该部分薪金。咨询人手中暂无公司盖章的书面取消通知,且合同中未明确十五薪的具体发放时间,目前公司对员工问询采取拖延态度。咨询人询问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指出,劳动争议的核心维权途径为劳动监察投诉与劳动仲裁。针对本案,关键在于证据固定与维权时机的选择。首先,应明确十五薪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公司单方取消构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其次,若合同中未明确发放时间,可理解为履行满一年后应予发放。律师建议,在约定的或合理的发放时间届满后,若公司未发放,劳动者应首先向公司正式提出异议并保留催告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当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发放时,即可获取关键证据,此时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更为稳妥。若公司一直拖延不回复,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如一至两个月)后,劳动者亦可据此主张其怠于履行,并启动维权程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承诺的固定年度奖金(如十五薪、年终奖等)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公司单方面无理由取消或变更此类约定,可能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证明该薪酬承诺的证据原件,如载明薪酬结构的offer、劳动合同、薪酬确认邮件、与HR或猎头的沟通记录等。维权时应注意策略与时机,在合理发放期限届满且公司明确拒绝后,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告并固定证据,再行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若公司以经营困难等为由调整薪酬,也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仍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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