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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车库无法办理产证,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10-23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施先生表示,他近期向开发商购买了自己居住小区的停车位,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施先生付清全款后的一个月内,开发商需配合他办理车位的产权登记。然而,现在由于该车位涉及人防工程等问题,无法办理单独的产权登记。因此,施先生来电咨询,询问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施先生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解除车位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施先生购买车位的目的是获得车位的所有权,如果购买的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那么他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鉴于双方在车位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开发商需在一个月内配合办理产权证,而开发商现在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这构成了违约。因此,施先生完全有权以此为由解除买卖合同,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案例提示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经另一方催告后,即可通知对方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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