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先生表示,他在某公司担任设计职位,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1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然而,近两个月来,公司频繁延迟工资支付,有时甚至拖至25号才发放。本月已超过25号,工资仍未到账。顾先生因此来电咨询,询问是否可以公司延期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顾先生所描述的公司延迟支付工资的情况,虽然确实晚于约定的付薪日(晚了10天),但尚未构成法律上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月薪形式按时发放,不得无故扣减或拖欠。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理解为一个月,即上个月工作,下个月发工资。单位应在自然月结束后30天内完成工资发放。若公司拖欠或延迟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超过30天),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拖欠工资”。
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平台律师建议顾先生首先尝试与公司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延迟支付的具体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沟通无果,顾先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若此时贸然提出被迫离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且可能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建议顾先生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充分考虑法律后果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案例提示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在合同上明确“发薪日”。遇到拖欠工资,可以等到第二个月,先跟公司沟通发放工资的事宜,若沟通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要求劳动监察督促公司支付工资(劳动者与公司沟通的内容、打电话劳动监察大队的证据都保留好),以上如果都做过了,但公司仍然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就可以去主张“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