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与前妻在2021年离婚,当时双方协商后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当时考虑女方把孩子抚养权给了林先生,林先生就没有要求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双方当时对于财产也进行了处理,基本上一人一半。此后双方就孩子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的问题没有任何争议,相安无事。2023年初,林先生遭遇了公司破产,不仅没有拿到经济补偿,原本应该拿到的薪资也被拖欠,林先生的经济状况一落千丈,但其又不愿意委屈孩子,就和前妻商量,能否让前妻支付一点孩子抚养费。但前妻认为林先生离婚时自愿放弃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后就没有权利要求其支付。而林先生觉得,当时是为了减轻前妻的负担,故而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而且财产分配上自己也没有占便宜,现在自己困难了,再怎么说孩子也是双方共同的孩子,现在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有何不可。双方协商多次均无果,故林先生来电咨询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
平台律师告诉林先生离婚时双方财产分配依法处理,林先生并没有以多获得财产来换取前妻不支付抚养费,或者以一部分财产抵扣前妻应当支付的抚养费等情形。因此,对于当时的抚养费的支付的问题,只是当时双方的决定,若此后各自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林先生是可以要求对于抚养费支付问题进行调整、变更的。若双方协商不成,林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支付孩子抚养费。当然,林先生尽量收集证据证明自身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并且孩子确实有相应需要,这样提起诉讼更加有把握也更加顺利。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若有特别情况的,对于原先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可以进行调整,若双方无法协商的,已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确定抚养费是否调整、调整金额。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若有相应情况发生的,是可以对于抚养费金额进行调整的。因此,抚养孩子一方或者不抚养孩子但支付抚养费一方若有必要的,都可以对于抚养费提出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