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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受阻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2021年3月,朱女士与王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小王随父亲共同生活,朱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小王18周岁。同时约定探望方式为每月单周周六上午,由王先生将小王送至朱女士住处。

      自2021年3月离婚后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朱女士按时支付儿子的抚育费,却一次也未能探望到年幼的儿子。朱女士问,自己应该如何实现探望权,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因此,在涉探望权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先督促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履行协助义务,如仍拒不协助的,则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间接性强制措施。

案例提示

探望权的设立,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未成年子女和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交流互动、传递亲情,竭力消除和弥补因父母离婚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使未成年子女能够继续享受亲生父母给予的完整亲情。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为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提供机会;也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父或母设定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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