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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黄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家里父亲早逝,母亲2019年也过世了。黄先生一共兄弟4个,黄先生排行第四,老大2020年过世了,老大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老二是精神残疾,有残疾证,平时靠低保和黄先生接济来维持基本日常生活,平时的衣食住行也是黄先生在照顾老二。另外老二未婚无子女,黄先生已经取得了老二的法定监护人资格。老三也是独身无子女,平时老三和黄先生也来往比较频繁,关系较好。上个月老三突发疾病过世了,其生前留下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了黄先生继承。老三另外还有银行存款80万,没有留下遗嘱。黄先生想咨询,如何处理老三的遗产,老大的儿子是否也是继承人?

      平台律师告诉黄先生,老三独身无子女,父母也先于老三去世,因此老三过世的时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其中,老大先于老三过世,但老大有个成年儿子,依据法律规定,老大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老三的房产留有遗嘱,那么应当按遗嘱该房产由黄先生继承,老三的存款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由老大的儿子、老二和黄先生共同继承,其中,因老二是残疾人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在遗产分配时可以主张多分,黄先生作为老二的监护人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主张要求多分。若继承人们没有争议的话,一般建议找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若有争议或者无法完成公证手续的,那么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确定遗产的继承和分配。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死亡后留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约定的,那么按法律规定处理遗产。遗产继承事宜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与分配,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确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遇到遗产继承事宜的,继承人之间若能协商的,则有利于家人团结友爱,若因种种原因无法协商办理继承事宜的,那么还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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