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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过世,出售其名下房产需要其子女同意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法律咨询经典案例

      李女士来电咨询称其父亲去年过世了,原本家里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父亲、母亲和李女士名下,各自三分之一份额。最近母亲想要出售这套房子,但李女士不同意卖房,因此李女士想要了解,若母亲一意孤行要卖房的话,是否需要征得李女士同意签字才行。另外,李女士的爷爷奶奶早就过世了,父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李女士是父亲和母亲的独生女。

      平台律师告诉李女士,房产登记在父亲、母亲、李女士名下,且约定各自三分之一份额,因此,该房产原本属于三人按份共有状态。父亲过世时,其未留下遗嘱,因此其所拥有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成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母亲和李女士共同继承。因此该房产经过法定继承后将变更为母亲和李女士各占二分之一。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房产的处置,李女士和母亲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且份额同等,若母亲和李女士对于房产的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母亲不能绕开李女士直接出售房产。对于房产的处置,还是建议李女士和母亲好好协商后再作决定。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的合法财产,若自然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物权所有人,特别是按份共有的物权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物权份额享有权利,若对于物的处置按份共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又没有做过特别约定,也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所有权人同意的话,对于物的处置可能就会形成僵局。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各所有权人还是应当以协商为主,若是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只能考虑通过诉讼析产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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